西北民族大学临床医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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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确运用“四种形态”
更新时间:2024-12-11 11:00:56 | 点击次数:

 基本释义

 

  纪律是戒尺,“四种形态”是刻度。“四种形态”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,蕴含着多数与少数、量变与质变、严管与厚爱、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,为管党治党提供了标尺。依照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第七条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条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,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是指:

 

  第一种形态: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及时进行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。

 

  第二种形态: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,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。

 

  第三种形态:党纪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。

 

  第四种形态: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。

 

  “四种形态”彰显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理念,体现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原则,贯彻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方针,落实宽严相济、严管厚爱要求。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、干部,要做到执纪必严、违纪必究,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以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直至纪律处分。

 

  党员、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,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,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,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等,或者予以诫勉。

 

  党员、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,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,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,按照规定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或者建议单处、并处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等处理。

 

  党员、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,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,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,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处分,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、开除公职、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。

 

  党员、干部严重违纪、涉嫌犯罪的,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,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,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、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,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提出与发展

 

  党的十八大以来,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并成功实践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实现全面从严治党重大理论、实践和制度创新,并推动写入党章等党内法规,内涵不断丰富、效果不断提升。

 

  2016年10月,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,其中第七条规定,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,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。

 

  2017年10月,党的十九大把运用“四种形态”写入党章。

 

  党的二十大以来,中央纪委多次全会对准确运用“四种形态”作出部署。

 

 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,要精准运用“四种形态”。“四种形态”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方针,充分体现对干部的严管厚爱。

 

 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,要以规范运用“四种形态”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。加强对运用“四种形态”情况的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,及时发布典型案例,推动精准定性量纪执法。

 相关规定

  《党章》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: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执纪必严、违纪必究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以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直至纪律处分。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,党纪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,严重违纪、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。

 

  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: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,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、约谈函询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;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;党纪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;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。

 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:深化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及时进行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;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;党纪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;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。

 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: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综合考虑错误性质、情节后果、主观态度等因素,依规依纪依法、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:

 

  (一)党员、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,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,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,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等,或者予以诫勉。

 

  (二)党员、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,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,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,按照规定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或者建议单处、并处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等处理。

 

  (三)党员、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,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,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,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处分,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、开除公职、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。

 

  (四)党员、干部严重违纪、涉嫌犯罪的,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,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,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、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,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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